一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;依据国家卫生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组织拟订地方性行政措施;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提出区域卫生设置规划、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县卫生资源的建议;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、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并指导实施。
三、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、决算;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,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。
四、制定全县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公共卫生项目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;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。
五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。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;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;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
六、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防治及职业、环境、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,并组织实施。
七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,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,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。
八、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,组织实施国家和省、市、县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、服务规范。
九、制定并负责实施全县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,加强职业道德教育,促进卫生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。
十、制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、全县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,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技攻关和医学科学研究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引进、普及和应用工作。
十一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制定和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,监督管理全县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。
十二、负责管理全县医疗救护工作,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,会同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和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病情发生蔓延。
十三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;负责餐饮业、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。
十四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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